•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主要原因
  • 4.适用范围
  • 5.主要产品
  • 6.具体实施
  • 6.1.谁来实施
  • 6.2.生产具备的条件
  • 6.3.优惠政策
  • 6.4.前款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是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由2003年5月30日徐州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城市

    徐州市

  • 关于

    清真食品监督

  • 目的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

主要原因

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清真食堂、清真灶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主要产品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传统饮食习惯生产、经营的肉制品、油制品、乳制品、糕点等食品。

具体实施

谁来实施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质监、商贸、规划、财政、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网点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根据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合理布局,满足清真食品供应的需要。

生产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除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应当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

(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饮食习惯的要求;

(三)有完备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检查监督制度。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格外,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领取清真标志牌,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