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设立
  • 5.第三章组织机构
  • 6.第四章股份与股权流转
  • 7.第五章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 8.第六章变更与终止
  • 9.第七章法律责任
  • 10.第八章附则

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综述

2001年10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 时间

    2001年

  • 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结构

    八章共四十六条

  • 实行时间

    2002年1月1日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其一半以上的股份由组成该企业的职工入股构成,职工股东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按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股东依照本条例和企业章程规定行使。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改制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2名以上作为发起人按本条例而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改制设立,是指对现有企业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和资产评估确认后,按本条例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九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经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股东不少于2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章程;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