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条款

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1999年5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9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

条款

第一条 为了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和工会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自主经营,承担风险责任,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自上一级工会批准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从开业之日起一年内依法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帮助和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组建工会,指导成立工会筹备小组。

第六条 私营企业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在企业工作六个月以上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

第七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有会员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或者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私营企业工会根据女会员人数,设女职工委员或者女职工委员会。

第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候选人建议名单在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由工会筹备小组或者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后退出。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三)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主席列席企业研究上述事宜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