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办法
  • 5.解读
  • 6.参考资料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等25个部门以人社部发〔2012〕53号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该 《办法》共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 类别

    方案方法

  • 发布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

  • 时间

    2012年

简介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事、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旅游、侨务、银监、证监、保监、外专、民航、外汇部门,各铁路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一批外籍人才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我国吸引海外人才和投资者更好参与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享有相关待遇问题,涉及到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铁路、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旅游、侨务、银监、证监、保监、外专、民航、外汇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外籍人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合法权益和各项待遇。要不断完善服务政策,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铁道部 商务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旅游局 侨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专局 民航局 外汇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办法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二、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工作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