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人物关系
  • 4.基本内容

雅克·马利坦

雅克·马利坦(Jacques Maritain,1882年-1973年),出生于巴黎,法国哲学家。

他推行新现代主义运动,主要著作有《知识程度》《艺术与经院哲学》《伦理哲学》。

基本信息

  • 出生日期

    1882年

  • 逝世日期

    1973年

  • 出生地

    巴黎

  • 本名

    雅克·马利坦

人物关系共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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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亨利·柏格森(Henri Bergson,1859年—1941年),法国哲学家,文笔优美,思想富于吸引力,曾获诺贝尔文学奖。他认为人的生命是意识之绵延或意识之流,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成因果关系的小单位。他对道德与宗教的看法,亦主张超越僵化的形式与教条,走向主体的生命活力与普遍之爱。
全文

基本内容

雅克·马利坦(Jacques Maritain),法国哲学家,新托马斯主义主要代表人物。1882年生于巴黎;1973年死于法国图卢兹修道院。他早年为新教徒,1906年改信天主教,宣传新托马斯主义,在天主教大学与研究机构组织新经院哲学运动。二战期间侨居加拿大与美国讲学。1945-1948年任法国住梵蒂冈大使,之后在巴黎大学与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哲学。马利坦论著有60余部,内容涉及本体论、认识论、自然观、伦理观、美学、历史观与宗教学各个领域。他的政治哲学方面著作有《完整的人道主义》 (1936),《人权与自然法》(1942)、《基督教与民主》 (1943)、《人与国家》(1952)等。他的著作在法国与美国一再被出版、翻译,在天主教国家颇有影响。马利坦的政治立场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公开反对马克思主义与无产阶级专政。他的政治学说的核心是“以上帝为中心的人道主义”。《人权与自然法》一书认为,人的自然权利的依据不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学说,应追溯到中世纪乃至古代的“自然法”观念。他的用意在于树立宗教与神学在政治领域的仲裁地位,使托马斯学说现代化。根据中世纪的自然法观念,他将人权分为个人权利、公民权利与工人权利三种类别。突出了个人权利中的精神生活的自由权;强调按照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处理公民与国家关系。他看到劳资矛盾的重要性,提出重建战后社会、改革经济结构的改良主义主张,赋予并保障工人财产权和其它社会权益,达到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与和平的目的。他的这些 观点反映了二战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变化。

1.自由人的社会的四个特征

我们看到,我所描述的社会的观念有下列几个特征。它是个人的,因为它把社会当作由个人组成的全体,个人的尊严先于社会;不管多么贫困的人,他们的存在都含有独立的根源,并渴望更大程度的独立,直至达到人类社会内部不能赋予的完满的精神自由。

其次,这一观念是互助的,因为它承认个人自然地倾向社会、联合、特别倾向于政治团体这一事实。因为在政治这一特殊域,人在一定意义上是政治社会的一部分,它认为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第三,这一观念是多元的,因为它认定,个人的发展一般要求自主社团的多元化,这些社团拥有自己的权利、自由和权威。在它们之中,有些处于低于政治国家的等级,它们或产生于自然的基本事实(如家庭群体的情况),或产生于人们自由地共同组成不同团体的意愿。另一些社团处于高于国家的等级,比如教会在基督徒心目中即是如此;在现世范围里,我们今天希望的国际组织社团也是如此。

最后,我们描述的社会观念是有神论或基督教的,其意义并不是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信仰上帝,成为基督徒,它的意义在于,承认上帝、个人的原则与目的以及自然律的最初来源同时也是政治社会与人的权威的最初来源;在此意义上,它认识到福音书传颂自由与博爱的潮流,鼓励正义与友谊的德行,宣扬对个人的实际尊敬,要求对上帝负责的情感以及依照上帝执行权威、服从权威的情感,所有这些都是文明为达到自己目标所需要的内部能量。那些不相信上帝、不承认基督教的人,只要他们相信个人的尊严、正义、自由以及邻居之爱,即便他们不能把他们的实际信念归诸基本原则,甚至将这些信念置于有缺陷的原则之上,他们也可以在实现这样一个社会观念的过程中进行合作,在共同利益方面合作。

2.自然律

为了以哲学方式讨论本书致力解决的人的权利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考察什么是自然律的问题。有人以为自然律是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发明,各种各样的反动份子也大肆宣扬这一毫无根据的说法。

自然律的观念是基督教思想与古典思想的遗产,它并不起源于18世纪的哲学,它在那里被歪曲了。它的起源可追溯到格老修斯,以及他以前的苏阿雷士,维克多利亚的弗朗西斯哥,更远可追溯到圣托马斯·阿奎那、圣奥古斯丁以及教会的教父们和圣保罗,甚至还可追溯到西塞罗、斯多亚派、古代的道德学家和诗人,特别是索福克里斯。安提戈妮是自然律的永恒女神,古代人所谓的“不成文法”是它最恰当的名称。

我在这里没有时间讨论那些被非常聪明的哲学家以最机智的方式维护的胡说八道,我理所当然地认定人性的存在,并且所有人的人性都是一样的。我也理所当然地认定人是被赋予理智的存在者,他根据对他行为的理解而行动,具有规定自己所追求的目的之力量。人具有一种天生的、特定方式构成的本性,并显然具有与他的自然构成相适应的目的,这一点对所有人都是相同的。正如所有的鹦鹉,不管什么样的种类,不管在什么地点,都有发出有声调的声音这样的目的,如果它们不发出这样的声音,它们就会变为、或被弃为无价值的东西。然而,因为人被赋予理智、并决定他自己的目的,使自身与他的本性所必然要求的目的相协调是他决定的事。这意味着,有一种基于人性的秩序或倾向,人的理性可以发现它,人的意志必须按照它行动,这样他才能与人类的必然目的相协调。这就是不成文法或自然律。

古代的伟大哲学家和基督教思想家有更好的理解,他们知道本性来自上帝,不成文法来自永恒律,这就是创造性智慧本身。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将自然律或不成文法的观念与虔诚的自然感、与安提戈妮无时不在表达的深刻的、圣洁的敬重相联系。因为他们懂得,这一戒律的真正原则及对它的信仰在那些信仰上帝人中间更为坚固而不可动摇。对人性以及人类自由的信仰也足以使我们相信不成文法的存在,使我们确信自然律在道德领域的真实性犹如盛衰规律在物理领域的真实性。

规律以及关于规律的知识是不同的。不知道规律的人(在这种无知不是出自某种劣迹的情况下)在规律面前没有责任。但知道有规律的人并不必然意味着知道这是什么样的规律。正是因为这一非常简单的区分被人忘记,才产生了种种关于不成文法的困惑。有人说,它被刻写在人心上;确实如此,但刻写的符号是隐藏的,隐藏得与我们的心一样深。这一比喻造成了极大害处,使得自然律被当作在每一个人的良心里运行的现成准则,对之每一个人都无所作为,并且都会自然地拥有平等的知识。

自然律不是被书写的诫律。人们对它的认识有大大小小的困难。并会犯不同程度的错误。所有人自然地、无错地拥有的共同的实际认识只是我们必须行善避恶。这就是自然律的绪言与原则:但不是自然律自身。自然律是应做的事和不应做的事的整体,它以必然的方式被遵从,以人就是人这一简单的事实而被遵从,并不考虑其它。在决定这些事情上的每一种可能的错误与背逆都证明,我们的眼光是短视的,无数意外事件可以败坏我们的判断。蒙泰茵着意指出,在一些人中间,乱伦与偷盗被看作有道德行为。帕斯卡曾为此感到羞耻。我们也为按纳粹方式教育出的年轻人对父母的残酷和责骂、为党派利益而撒谎、杀害老人与病人等行为看作有道德行为这一事实而感到羞耻。所有这些都是违反自然律的,正如加法中的错误违反算术,某些原始人把星辰看作覆盖于世界之上的帐篷的洞眼的错误违反天文学一样。

自然律是不成文法。人们关于它的知识随着人的道德良心的进展而逐步增长。人的道德良心最初处于朦胧状态,人类学家告诉我们部落生活的结构及其在巫术的半睡半醒状态中的初步形成。这就证明了自然律的观念开始内在于祭祀与神话之中,缓慢地分离出来,正如自然的观念一样,并且,人们关于不成文法的知识所经历的各种各样形式与阶段比某些哲学家与神学家的信念更多。我们的道德良心关于这一诫律的知识无疑仍是不完善的,很可能将要继续发展,只要人性存在,它就会变得更加精细。只有当福音书深入人类本质的深度时,自然律将开放出花朵,完善地显现。

3.自然律和人权

我们现在应认识到,自然律以及我们内在道德良心不仅规定了要做的和不要做的事情,它们也认可权利,特别是与人的本性相关的权利。一个人惟其是人而具有权利,他是自身以及自己行动的主人,因此不仅是一个目的之手段,而是一个目的,应按自身对待之目的。个人的尊严这种说法的意思仅仅是个人基于自然律具有应被尊重的权利,他是权利的主体而拥有权利。有些东西之所以属于人的原因所在仅是因为他是人。权利的观念和道德义务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两者都以专属于有精神的行动者的自由为基础。如果人在道义上执着于为了实现他的命运而必需的东西,那么他有实现他命运的权利;如果他有实现他命运的权利,他对为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事物拥有权利。权利的观念比道德义务的观念更为深刻,因为上帝有统治被造物的权利,但他对它们无道德义务(虽然他应给予它们的本性所要求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