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国方国际医药科学研究院藁城分院
北京中科国方国际医药科学研究院藁城分院是2012年12月10日经北京中科国方国际医药科学研究院第五届第六次会议在河北藁城市设立分院的决定,2012年12月31日取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登记注册的从事医学研究与实验发展的集体分支机构。办公地址设在藁城市常安永安开发区。本院致力于弘扬中华传统医药保健文化,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人类的健康服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中科国方国际医药科学研究院藁城分院
- 成立时间
2012年12月10日
- 办公地址
藁城市常安永安开发区
- 宗旨
追求健康、提高生命质量
简介
北京中科国方国际医药科学研究院藁城分院是2012年12月10日经北京中科国方国际医药科学研究院第五届第六次会议在河北藁城市设立分院的决定,2012年12月31日取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登记注册的从事医学研究与实验发展的集体分支机构。 分院首任院长有北京中科国方国际医药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永朝副教授出任。单位地址设在藁城市常安永安开发区,北京中科国方国际医药科学研究院及藁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是其业务主管部门。
宗旨
北京中科国方国际医药科学研究院藁城分院的宗旨是以挖掘整理中医中药国粹之精华,光大杏林伟业为已任,追求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珍爱生命,回归自然,推崇天然药物,天然疗法,主张天人合一理念,尊辩证施治为纲,把握五行生克、运六气脉象,平衡阴阳之法,调配虚实,探索中医药医治疑难杂症的现代化路子,传承推广中医药新疗法、新技术、新产品,推出临床疗效的科技新成果。光大悬壶济世之道,让炎黄子孙体健神康。
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发[1998]2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科研机构“可以充分利用中心城市、沿海开放地区、智力密集区的优势,面向国际市场,创办或联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公司、企业、企业集团等。”“对科研机构的各种横向联合,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应积极支持,不得阻挠。”
“要充分发挥民办科技机构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依托,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凡是具有开发能力的研究所、室,都应当认真组织科技成果的开发和转让,开拓技术市场,可以建立科技服务机构,组织横向联系,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重庆市工商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3个以下(含3个)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可以只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同时允许一个人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执照,即‘一人多照’;允许个体工商户直接凭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不再提交户籍证明;允许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字号名称;凭租房协议就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再强制要求提交房屋产权证书。”
卫生部2004.8.6卫政法发[2004]268号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起实施,许可范围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目前不宜将足浴、保健按摩和网吧等场所列为卫生许可范围。”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5.9.5国中医药发[2005]45号通知第三条:“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0年5月24日发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