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参考资料

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从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提高士兵队伍素质,推进部队现代化建设,依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

  • 代号
  • 依据文件

    《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基本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从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部队建设和兵员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新兵质量为根本,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和国民教育发展形势,适应部队信息化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坚持转变思路、突出主体、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着力走开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士兵的路子,努力实现征集与使用、征集与退役安置的良性循环,为我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提供可靠兵员保证。

第三条 坚持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选兵员的方向,把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作为征集对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

  • 第二章 征集对象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征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指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等全日制公办或民办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上述学校中,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纳入征集范围。其中,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普通高中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具备取得高中毕业文凭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除参加毕业实习或社会实践外能够毕业。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校及自考类学校学生不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范围之内。征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应届毕业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第五条 征集对象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征集对象的年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1岁,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征集当年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

  • 第三章 征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在国防部和军区征兵办公室领导下,由县以上各级兵役机关负责承办。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兵役机关,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公安、卫生、民政、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

(二)根据兵役机关安排,依法开展兵役登记工作,配合兵役机关搞好学校征兵潜力调查。

(三)组织学生报名,在兵役机关与相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配合搞好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确定预征对象。

(四)配合兵役机关与相关部门做好本校学生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审查、病史调查、学历审核等工作。

(五)按规定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学生毕业证发放和学籍档案转迁工作,落实入伍学生由学校负责的政策待遇。

(六)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征兵领导小组,指定专门人员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相关业务部门要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各级各类学校根据需要成立征兵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参加。开展征兵工作的,应成立专门班子或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兵役和征集工作。具体工作,由学校人民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宣传、保卫、医务或院校医院、相关业务教研室、院系班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部门(组织)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完成赋予的任务。

第十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在县级兵役机关领导下,根据计划安排开展工作,履行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