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介绍
  • 3.旧法内容
  • 4.新法内容
  • 5.参考资料

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关于缅甸外国投资法的说明:缅甸联邦政府正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基本介绍

1988年11月30日,发布《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关于缅甸外国投资法的说明:缅甸联邦政府正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此,除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才智外,也要吸收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外国投资。本政府的目标是:开发国家的丰富资源,以尽量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和出口多余的产品,随着各项事业的开展,将为人民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尤其是青年人不仅得到大量劳动就业机会的优先权,还可以参加国内外技术学习和培训;发展国内各地区的经济并为此扩大和改善交通运输。外国投资者企平等的原则下进行投资和经营,外国投资者有权获取应得的经济利益,并将所得利益汇往国外;在其经营项目结束时,可将其合法财产带回。在经营期间,保证不收归国有。所有这些权利和优惠都将授予对缅甸联邦和缅甸人民感兴趣的外国投资者。一些外国公司和个入正在向缅甸联邦进行查询,希望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投资。同样,缅甸联邦国民也在查询和联系。为此,需要成立一个高级委员会,以便审批他们申请的投资经营项目和协调有关经营事宜。以上所述,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此特制定本法。1

2012年9月,缅甸联邦议会通过了外国投资法案,但吴登盛总统没有立即签署,而是做了11点修改后送交议会重新审议。

2012年11月1日,缅甸联邦议会表决通过了外国投资新法案。

2012年11月2日,总统吴登盛签署颁布了《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以取代1988年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缅甸颁布此法旨在吸引外国投资,帮助振兴缅甸经济。

《外国投资法》共分20章56款139条。该法对原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取消了外国投资方与缅甸合作伙伴合资项目中所占比例的限制,取消了外国投资启动资金必须不低于35%的规定。

根据这项新法案,缅甸允许外资投资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矿业、制造业、饭店和旅游业、房地产、交通运输、通信、建筑和其他服务业。农业、畜牧水产业被确定为限制领域,但可按照法规组成缅外合资企业进行投资。新法案还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缅外合资企业从正式运营起可享受5年免税待遇,比原有政策延长两年。

旧法内容

第一章 名称和定义

第一条 本法名称是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第二条 本法中下述名称的定义是:

一、"委员会"指的是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

二、"政府"指的是缅甸联邦政府;

三、"公民"包括客籍公民和本国公民。此外,本词义还包括在国内投资的经济团体。

四、"外国人"指的是非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投资的经济团体。

五、"企业法人"意指向委员会申报有关投资事项的任何公民或任何外国人。

六、"申报"意指企业法人按规定向委员会提交的意向性投资申请书及章程草案附本。

七、"许可"意指有关申报已经委员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