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
- 外文名
Personal loan of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in shandong province
- 时间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一日
- 关系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
- 中文名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介绍
关于下发《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银发〔2000〕188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各市地财政局、建委:
现将《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建委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发放力度,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减轻贷款人负担,以鼓励个人贷款购、建住房,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市场发展。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违规办理住房金融业务的现象发生。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一日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人,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