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政治制度
唐朝政治制度,指唐朝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相关的制度。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统一时间最长,国力最强盛的朝代之一。唐朝开启了皇帝—官僚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不仅为唐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而且对唐以后的各朝的政治制度也有深远的影响。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唐朝政治制度
- 类型
政治制度
- 时期
唐朝
- 解释
组织形式及其相关
前期
参见词条:三省六部制 |
三省六部
唐朝前期的政治机构基本上承袭了隋朝制度,但有所调整变化。在中央完善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之际,中枢政治体制演变的基本趋势是,中书省、门下省逐渐从内廷侍从机构演变为辅助君主进行决策的国家权力机构,与尚书省一起构成一个按职能和政务处理程序分工的有机整体。在隋唐时期国家法令(律令)规定的官僚系统基本制度框架中,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处于首要地位,三省分工制衡,共同组成最高政权机关。
三省制运作的基本特征是:三省长官共为宰相,宰相集体在设于门下省的政事堂议事;三省职权合并在一起才构成完整的宰相权力,中书省具有出令权和勘议权,门下省则署颁制敕、裁决庶政,其中门下省在日常政务的处理过程中处于枢纽地位。
又由于三省之下的行政系统中,尚书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成为政务执行的主体,所有其它的省(如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及寺监、诸卫、东宫、王府和地方官,都是掌管具体事务的部门,甚至御史台的监察职权也是围绕六部所掌行政而行使的(而且不同历史时期监察系统相对稳定),所以称为“三省六部制”。
六部分掌全国各种行政事务,其办事处称为“都堂”,长官为尚书,副手为侍郎。下各设四司,长官为郎中,每第一司称为“头司”,其名称与本部相同;另三司称为“子司”。此外,六部之间有高低之分,吏、兵二部为“前行”,户、刑二部为“中行”,礼、工二部为“后行”。如此,不仅体现了各部在政府中的地位,且便于官员的升迁。
秉承六部政令加以贯彻执行的事务机构还有九寺五监(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和太府寺;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它们也是重要中央行政机构。
体制过渡
三省六部制的政权系统中,决策与行政分离已经完成并成熟,具有决策性的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性质上已大不同于魏晋时期,不再单纯是皇帝的秘书、咨询和侍从机构,而是一个独立于皇权之外的决策、发令系统。原来作为宰相机关的——尚书省,职掌和权力也发生了分化,尚书省的决策权转移到中书省和门下省,行政权保留下来,尚书省向职能化方向发展。皇帝则成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
唐朝前期,三省六部制的决策与行政分离表现为:
第一,三省中各省都有长官负责,有严密的下级机构,三省的长官,与中下级官员在工作上有严格的隶属关系。
第二,三省中各省是单纯的政权机关,而不是皇帝的个人附属机构。
第三,在政务处理上,三省有明确的分工和紧密的联系,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
由此,国家体制从皇帝贵族体制到皇帝官僚体制的过渡最终完成,并趋于成熟。
加强皇权
唐朝前期,中书省的长官中书令、门下省的长官侍中和尚书省的长官左、右仆射都是宰相。“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
唐太宗时,由于中书令、侍中的名位较高,因而不常设置。宰相在政事堂讨论国政,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人开始为三省长官,后来由皇帝指定参加政事堂会议行使宰相职权的人,以本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等名义,作为实际上的宰相。宰相办公的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一切军事大政都在这里商定,最后由皇帝裁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