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是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制定的规定。

基本信息

  • 书名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 作者

    教育学院

  • 开本

    16开

  • 装帧

    平装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校的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人高等学校,是指以在职在业者为主要培养对象的教育学院(含成人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及独立设置的业余大学、函授学院。

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大学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另按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审批。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在职、在业而又达不到岗位要求的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对中等以上层次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办学条件的可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同发展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关系,处理好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讲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六条 凡通过现有成人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联合办学、发展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或夜大学教育及发展广播电视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成人高等学校。

第七条 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师资、设备等条件,在其服务地区或行业所辖县或县级以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立校外直属教学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班”)。

校外教学班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岗位培训。

第八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其中设在地、市一级的教育学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招生、办学形式、教学、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专科或本科招生计划等方面,应当接受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根据成人工作、学习的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可能,确定办学形式。

成人高等学校各类培训的办学形式为业余、半脱产、脱产三种。

提倡成人高等学校之间、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之间以多种形式开展联合办学。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十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室)、专业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校在正式建校招生时,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任务相适应的合格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