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印发信息
  • 4.办法全文

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是为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两基”成果制定的办法。

2009年3月6日由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印发,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2009年3月6日

  • 实施时间

    2009年3月1日

  • 发布单位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

印发信息

关于印发《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两基”成果,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办法全文

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两基”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全省农村牧区(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非寄宿制公办学校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和非寄宿贫困学生。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000元,小学不低于800元;

(二)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各县(市)及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400元,小学不低于1200元;

(三)玉树州、果洛州各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等14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500元,小学不低于1300元;

(四)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60元,小学不低于40元。

第四条 资金来源: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由于学生人数增加引起的资金不足,由州(地、市)财政负责统筹解决。县级财政原安排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经费不得减少。

第五条 补助时间:全年按10个月计算补助(扣除寒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