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是为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两基”成果制定的办法。
2009年3月6日由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印发,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2009年3月6日
- 实施时间
2009年3月1日
- 发布单位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
印发信息
关于印发《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两基”成果,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办法全文
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两基”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全省农村牧区(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非寄宿制公办学校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和非寄宿贫困学生。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000元,小学不低于800元;
(二)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各县(市)及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400元,小学不低于1200元;
(三)玉树州、果洛州各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等14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500元,小学不低于1300元;
(四)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60元,小学不低于40元。
第四条 资金来源: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由于学生人数增加引起的资金不足,由州(地、市)财政负责统筹解决。县级财政原安排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经费不得减少。
第五条 补助时间:全年按10个月计算补助(扣除寒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