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均被视为圭臬。其最早起源于德国刑事诉讼,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德国刑事诉讼的基石。虽然我国相关诉讼法律中未直接出现直接言词原则的字样,但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该原则的合理内核,并且在诉讼制度和程序的法律条文中有多处体现。例如,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控辩双方对出席法庭的证人质证的规定,以及有关保障庭审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规定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直接言词原则
- 外文名
the principle of directness and verbalism
- 又名
口证原则
- 性质
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 起源
德国刑事诉讼
- 所属领域
法律
发展由来
“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它是针对封建时期纠问式诉讼制度实行的书面审理和间接审理原则而提出来的,其目的是为了去除侦查的法官及审判的法官进行书面审理程序(邮递传送案卷)所带来的重大缺失” 。之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先后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尽管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直接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但英美法系国家却普遍设立了“传闻证据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为近、现代各国广泛采用,具有极大的诉讼价值,在实现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以及在效率和效益的追求方面,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许多学者呼吁应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定直接言词原则这一审判基本原则。虽然刑事诉讼法最终并没有明确肯定直接言词原则,但是在某些条款中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立法的缺失造成我国学界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研究较少,且主要集中在直接言词原则与具体案卷移送制度,出庭作证制度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等领域,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范围也严重缺失。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审判程序的重要原则之一,并不适用于审判程序所有方面,有其适用的范围。
包含内容
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审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与言词原则及严格证明原则密切相联系。直接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庭审判,不得将证据的调查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而且在精神上和体力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又称为“形式的直接审理原则”。二是法院需要将原始的的事实加以调查,不得假借证据的代用品代替原始证据,即“实质的直接审理”。
所谓言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是相对于书面原则而言的,指基于口头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裁判的原则。其目的是在形成法官心证之际,给法官以新鲜的印象,以期发现实体的真实。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所有没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以言词或口头方式进行的诉讼行为,均应视同没有发生或者不存在,而不具程序上的效力;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质证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如以口头方式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具有密切的联系。直接原则与间接原则相对应,而言词原则与书面原则相对应。由于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在目的和内容上有许多相通之处,直接审理必然要求以口头辩论方式调查证据,而口头辩论调查证据的目的需要通过直接审理来实现,故两者常常并列,称为直接言词原则。但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又有所不同。直接原则强调的是法官的亲历性和证据的原始性,而言词原则强调的则是与书面相对的证据的提供形式。
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以下要求:
(1)卷宗的内容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在德国,审判长及制作裁判书的法官不得知悉文书的内容,非职业法官也不得知悉。对于证人、鉴定人或共同被告,原则上应当接受讯问;
(2)所有审判程序之外所获得的资料来源局部的作为判决的基础。例如,法官私下对于犯罪行为所获得的信息,不得作为判决的基础;
(3)对于传闻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进行心证判断时,应当特别留心;
(4)书证的影印本只具有较少的证据价值;
(5)法官必须时时能够洞悉诉讼过程。如耳聋的法官,一段时间内心不在焉的法官的审判,都属于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情形;
(6)形成法官心证的所有证据的调查,应当在法庭上以口头方式进行;
(7)在审理过程中更换法官时,必须重新开始审判程序2。
运用条件
前提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刑事审判方式。在该方式下,大部分刑事诉讼活动都是建立在案卷笔录的基础之上。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检察机关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就将案卷笔录移送法院,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则改为移送主要证据,后来在实践操作中发展为庭后移送案卷甚至恢复庭前移送案卷的做法。检察机关通过宣读案卷笔录来主导法庭调查,开庭审理成为对案卷笔录的审查和确认。法官主要是根据案卷笔录认定案件事实,对证据的审查也成为对各种笔录的审查。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走过场,证人和警察不出庭,律师发言不充分等均对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这些情形均可归因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可以说,直接言词原则有效运用的最大障碍在于刑事法官审判案件戴上了沉重的案卷笔录枷锁。不少刑事法官均认为阅看了案卷笔录,开庭和裁判心里才会更有底。显然,刑事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非常依赖案卷笔录。其实,公诉人为了省事,也乐意直接将案卷笔录全部移送给法院。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审判方式的影响下,直接言词原则无法得到有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