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提高资金投资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专款专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类别
通知
- 地点
余庆县
- 年份
2010
基本内容
余府办发[2010]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筹集、投资、建设、还贷等任务。
第三条 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应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的资金管理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工程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
(三)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工程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四)依据合同严格按程序结算支付工程款;
(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投资的石羊湖新区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由县财政局依据县人大、县政府的批准文件,统筹落实还贷资金,编制年度偿贷预算,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同时项目法人单位要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