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知
  • 4.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4.6.第六条
  • 4.7.第七条
  • 4.8.第八条
  • 4.9.第九条
  • 4.10.第十条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本词条介绍关于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与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 关于发布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 交通部

    国家计委

  • 时间

    二○○○年三月二十日

通知

关于发布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港航单位:

为促进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现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自 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各港航单位应严格按《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凡装卸包干费率高于现行实际标准的,应报交通部、国家计委批准。

交通部

国家计委

二○○○年三月二十日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按本办法办理。

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第三条

有港口工人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表1)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船舶,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