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本词条介绍关于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与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 关于发布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 交通部
国家计委
- 时间
二○○○年三月二十日
通知
关于发布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港航单位:
为促进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现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自 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各港航单位应严格按《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凡装卸包干费率高于现行实际标准的,应报交通部、国家计委批准。
交通部
国家计委
二○○○年三月二十日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按本办法办理。
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第三条
有港口工人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表1)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船舶,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