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官制
春秋后期,中原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某些卿大夫逐渐强大起来,许多力量较小的卿大夫陆续被强大的卿大夫所兼并;原来的国君由于宗族内讧、连年战争和“国人”(即国都中的士和工、商)的叛变,更由于农民的反抗斗争,逐渐衰弱了,慢慢的形成了战国官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战国官制
- 背景
由于农民的反抗斗争
- 制度举例
郡县征兵制和常备兵制
- 记载
史记·魏世家
初步形成
春秋后期,中原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某些卿大夫逐渐强大起来,许多力量较小的卿大夫陆续被强大的卿大夫所兼并;原来的国君由于宗族内讧、连年战争和“国人”(即国都中的士和工、商)的叛变,更由于农民的反抗斗争,逐渐衰弱了。而某些卿大夫由于所推行的政策比较符合于历史发展的要求,就逐渐代替了原有国君的地位,因而出现了“三家分晋”和“田氏取齐”的局面,逐渐形成了魏、赵、韩、齐、楚、秦、燕七雄称霸的局面。七雄中小则方圆千里,大则方圆数千里。七雄之外,还有宋、卫、中山等数个小国并存,也都拥地数百里。春秋战国之际,战争愈演愈烈,规模越来越大。春秋时期的战役,一般交战兵力不过千人;而战国时期的战争,往往是上十万,甚至几十万人参与。
为了应付大规模而频繁的战争,各国不但需要一支可以直接调遣的庞大常备军,而且还需要一套完善的国家行政机构,以便有条不紊地分配调动全国人力、物力。于是,官便有了文武之分,各国开始建立起以君王为首的君王集权制度,而各个诸侯王为了更牢固的掌控政权纷纷确立起这一制度。《尉缭子·原官》云:“官分文武、君之二术。”就是指在中央设置由国君直接任免的辅相和将军,并由他们负责统帅文武百官。在地方置郡县,由国君亲自任免长官,镇守国土和治理民众。这是战国以来,新的职官制产生和发展的趋势。只有这样,国君才能将全国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等大权,有效地集中在自己手中,一切政令才能直达各部门、各地方。战国时代这套官僚制度之所以能够巩固地建立起来,据杨宽在《战国史》一书的分析,主要是由于推行了以下四种制度:
首先是战国时代各国对官吏的任用,一般都采用俸禄制度。当时各国俸禄计算的单位是不同的,如卫国是用“盆”来计算,有“千盆”,“五百盆”等等级(见《墨子·贵义篇》)。齐魏等国用“钟”来计算,例如魏文侯时魏成子官为相国,有“食禄千钟”(见《史记·魏世家》)。秦、燕等国用“石”、“斗”来计算,秦国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俸禄的官,大体上以五十石为一级(据《韩非子·定法篇》、《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十二年),最小的官吏也还有“斗食”的(据《战国策·秦策三》、《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十一年)。燕国也有三百石以上俸禄的官(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战国策·燕策一》)。
这种俸禄制度之所以能普遍推行,是和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有关。这时社会上已出现了雇佣劳动者,既有雇农、又有雇工。有所谓佣客、佣夫、市佣、佣保,因而各国任用官吏和挑选常备兵,也采用了雇佣办法,普遍采用了俸禄制度。《荀子·议兵篇》曾称这种办法为“佣徒鬻卖之道”,《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记载田鲔教其子田章的话有两句说得更明白:“主卖官爵,臣卖智力”。从此国君对各级官吏可以随时任免,随时选拔。
其次,战国时代对于功臣的赏赐,已开始用黄金货币。这也是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的广泛流通,黄金也已成为货币性质,于是国君对于功臣的赏赐,就不必采用分封土地的办法,可以用黄金货币来赏赐了。赏赐黄金百镒、千镒,百斤、千斤或百金、千金的事,在战国时代是常见的。无论是俸禄制度或是赏赐黄金的办法,对于废除封建领主制度来说,都是起着推动作用的。
第三,这时已建立了公文用玺(即官印)和发兵用符(即虎符)的制度。春秋后期已有用玺来封的文书,即所谓“玺书”,到战国时,无论下达命令或来往公文,都必须用玺来封泥(即在封简牍时盖上玺印的方块泥记,其作用和后来的火漆印差不多),作为凭信,否则便不能生效。公元前238年,秦国长信君嫪毐作乱,想征发县卒和卫卒,就是伪造了国王的御玺和太后的玺来行文征发的(《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九年)。这时国防军队的调发,已必须有存在国王处的右半爿虎符来拼合,作为凭信,否则便不能调发。所以魏国信陵君魏无忌救赵时,想要夺取将军晋鄙所带领的军队前往救赵,非先窃取存在魏王处的半个虎符和伪造命令,是不能夺得晋鄙所带军队的指挥权。秦国曾明确规定:“甲兵之符”,右半归王掌握,左半归将领掌握。凡用兵五十人以上的,必须有存在国王处的半个虎符来拼合,才敢行动。但是,如果突然遇到外敌侵略,边塞有烽火,虽没有国王的右半个虎符拼合,也可行动。由于这种严密制度的推行,大权就集中到国君手中了。
因为用玺、符为信物,对官吏的任免是以玺为凭的;对于将帅的任免,是以符为凭的。凡是丞相、郡守、县令等官,都由国君任命时发给玺,免职时收回玺。如果要辞职,也必须收回玺。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
西门豹为邺令居期年上计,君收其玺,豹自请曰:“愿请玺,复以治邺”文侯不忍而复与之期年上计,文侯迎而拜之遂纳玺而去。
《吕氏春秋·执一篇》也记载了吴起告诉商文说:“今日释玺辞官,其主安轻?”《战国策·秦策三》也说:“应侯因谢病归相印。”这些记载都证明了战国时代凡官必有玺。一般的玺是铜制的,而丞相的玺则是黄金制的。《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记载蔡泽对御者说:“怀黄金之印,结紫绶于要(腰),揖让于人主之前。”就说明丞相是金印紫绶的。
第四,在行政管理上已创立了年终考核制度。《荀子·王霸篇》说:“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这就是《周礼·太宰》所说的“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政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这种考核制度,有个专有名词,叫“上计”。《淮南子·人间篇》说魏文侯时,“解扁为东封上计而入三倍”,按规定,当时中央重要官吏和地方首长,都必须把一年赋税的收入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送到国君那里。国君把券剖为两半,由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这样,国君可以操右券来责成臣下。到了年终,臣下必须到国君那里去报核,这个报核就是所谓“上计”。上计时由国君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如果考核成绩不佳,便可当场收玺免官。高级官吏对下级官吏的考核,也是采取同样的办法。《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有一则故事记载较为详细:
田婴相齐,人有说王者曰:“终岁之计,王不一以数日之间自听之,则无以知吏之奸邪得失也。”王曰:“善。”田婴闻之,即遽请于王而听之计……田婴令官具押券,斗石之计……田婴复谓曰:“群臣所终岁日夜不敢偷怠之事也,王以一夕听之,则群臣为勉矣。”王曰:“诺”。俄而王已睡矣,吏尽揄刀削其押券升石(当是斗石)之计。
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当时“上计”的情况。这时期官吏上计,采用了合券计数的方法,为了明确标准和防止舞弊起见,就必须统一度量衡制度。所以商鞅变法把统一斗、桶(斛)、权衡、丈、尺也作为重要政策之一,秦孝公十八年(前344年)曾颁布了标准量器,这就是存世的“商鞅方升”。田齐的子禾子和陈犹为了防止“左关”的官吏舞弊,决定“左关之釜”以“仓廪之釜”为标准,铸造了标准量器。度量衡器和符节契券,同样是当时政府考核官吏和防止官吏舞弊的工具,所以《荀子·君道篇》说:“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
由于战国时代官僚机构中有这四种新制度的创立,这就使得一整套官僚机构能够层层控制,集中权力于国君手中,形成中央集权的国家机构。秦汉以后,封建王朝所用的官僚制度,便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制度而加以发展的。
机构建立
春秋战国时,各国自从经过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就出现了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在国君之下有一整套官僚组织作为统治工具。在这个官僚组织中,是以“相”和“将”为首脑的。
相是官僚组织的“百官之长”,中原六国中央均有设置。在出土的众多兵器中,有的器物上有“相邦义戈”、“相邦吕不韦戈”等字样,那是秦相张仪、吕不韦督制的兵器,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说:“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之。”这意思是说公家督造的兵器要刻上督造者的官名。可见战国时期相的法定名称叫相邦,“相”有辅佐之意,作为一种官称,春秋时代就已经有了,那时只是一种地位不高的礼宾官。“邦”就是国,相邦就是辅佐国君办理军政大事的官员,就是国君下面的大总管。汉人避刘邦讳,改相邦为相国。先秦的古书如《庄子·盗跖》称宰相,《战国策·赵策三》则称丞相,指的都是同一官职。“宰”作为官名,甲骨文就已出现了,春秋时代某些国家,已有总领百官的冢宰、太宰,也有助卿、大夫总管一家一邑事务的家宰和邑宰。这些冢宰、太宰或相,还是某些强大的卿大夫的世袭官职。作为一国最高行政长官的相,其设置当萌芽于春秋齐景公时,景公曾设左右相。相的职权,据《荀子·王霸篇》云:
相者,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以饬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劳,论其庆赏,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
战国最早设相是魏,继后是韩、赵。秦国受三晋的影响,置相比较晚,秦孝公时,商鞅由魏入秦,始为左庶长,后升大良造,并未称相,但是他的地位相当于三晋的相邦,所以史称“商鞅相秦”。最早记载的秦相是秦惠文君十年(前328年),以张仪为相,秦武王二年(前309年),初置丞相,并分左、右。樗里疾、甘茂就是秦最早的左右丞相。此后也有只设丞相,不分左右的。丞相之称,赵国也曾用过,《战国策·赵策三》载:建信君说:“秦使人来仕、仆官之丞相。”赵国除称丞相外,还有称假相、假相国和守相。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载:“假相大将武襄君攻燕。”《战国策·秦策五》载:“文信侯出走,与司空马之赵,赵以为守相。”所谓假就是兼理的意思,守是指试用或代行官职。假相,应为兼任相职,守相则是试用性质的相,战国时代的宋、卫、中山、东周等小国也都设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