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普
张小普(1954年2月—),1970年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7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辽宁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14年9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2月,因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5年10月27日,因贪污受贿,获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40万元。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张小普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族
- 出生日期
1954年2月
人物简介
张小普,女,汉族,1954年2月出生,1970年参加工作,197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个人履历
曾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2003年3月明确为正厅级);
2008年6月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中部城市群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
2009年2月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辽宁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11年12月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14年1月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辽宁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
2014年3月任辽宁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
涉嫌违纪
2014年9月1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共辽宁省第十一届纪委委员、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张小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原书记、副主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
双开处分
2015年2月,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对中共辽宁省第十一届纪委委员、省政协原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张小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原书记、副主任)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小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为亲属经营谋取利益。
张小普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小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
一审判决
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张小普涉嫌贪污、受贿案件,已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小普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