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以及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震人发〔2008〕146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浙江省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 外文名
无
- 类别
文件
- 印发部门
浙江省地震局
基本概况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以及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震人发〔2008〕146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符合地震系统事业单位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配置人才资源,激发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改革、创新提供坚实的人才和组织保证。
2.我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根据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工作岗位。
(2)提高效能。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体现集约化和一岗多责,保证每个岗位任务饱满,做到岗位的职、责、权相统一,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3)科学合理。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实施范围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各事业单位、地震台站(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正式在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5.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岗位类别设置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各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和任职条件。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事务、党务等管理的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地震监测、地震预报、地震信息与技术保障、地震科研、地震工程和防震减灾教育培训等地震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以及其它行业通用的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适应防震减灾业务体系建设的要求,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由所在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局人事部门审核,并报中国地震局批准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