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国家级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弘扬民族制定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 地点
云南省丽江
- 类型
管理条例
- 目的
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范围,包括丽江纳西族自治
县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大研古城、古建筑、古文化遗产遗
址和风景名胜园林。
第三条 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的
方针,在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原来总体布局、形式、风格特点的前提下,进
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必要的保养、维修、改造。
第四条 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
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
负责统一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处理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负
责本辖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由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
政府制定。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与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