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引言
  • 4.修改明细
  • 5.修正后条例内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2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 颁布时间

    2008年01月16日

  • 实施时间

    2008年01月16日

  • 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引言

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修改明细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八条中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三、第十九条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修正后条例内容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本办法所称的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法定载体。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办理、应用、管理代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代码应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