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制定《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2月9日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以浙财企〔2011〕410号印发。《办法》共9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84号)同时停止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号
〔2009〕20
- 地点
浙江省
- 时间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1〕41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我们对《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意见,在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内外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向同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服务贸易统计资料、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围绕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以国际服务外包为重点,大力拓展国际服务贸易,切实提高国际服务贸易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培育浙江对外开放新的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注重推动全省服务贸易协调发展,重点支持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我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能力,打造“浙江服务”整体品牌形象。
第五条 资助或奖励内容及方式
(一)促进服务贸易全面发展
1.支持我省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加快发展。对我省服务外包、文化出口、软件出口、国际物流运输等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业绩突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