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措施
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措施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措施
外文名
Measures on speeding up the Tianj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e future city constru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ianjin hi tech Zone
文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类型
印发文件通知
津高新区管发〔2012〕5号
关于印发《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创造最优的政策环境,天津高新区制定了《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措施》,现将该文件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配套措施内容
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天津未来科技城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措施1
为了在天津未来科技城创造最优的政策环境,鼓励高水平研发机构落户,在天津市《关于鼓励中央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天津未来科技城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在未来科技城引进的高端人才和高端研发机构。
第二条 由央企引进的高端人才,高新区对其创新创业项目在市级资助3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项目经费匹配。
第三条 给予引进的创业人才100-500平米研发办公场所,三年内免房租;予以引进的创业人才100平米左右公寓住房,三年内免房租。工作满三年后,引进的创业人才在本市购买自用住宅的,在项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内,予以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四条 对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和机构建立各类产业技术联盟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研发补贴。
第五条 作为项目实施成果的产品与服务,优先列入高新区采购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
第六条 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扶持。
第七条 大学教师可以保留身份,到未来科技城创新创业。
第八条 协助外籍人才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2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
第九条 本措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