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内容
  • 4.时间
  • 5.修订的条例
  • 6.参考资料

汕头市地名管理办法

汕头市地名管理办法,颁布于汕头市,属于地名管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汕头市地名管理办法

  • 地址

    汕头市

  • 类型

    地名管理

  • 应用

    规范地名

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专业设施名称、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名称、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公安、城管、财政、工商、文化、交通、农业、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地名规划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市民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其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避免重复,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旧城改造片区以及改(扩)建的建筑物、住宅区、路、街、巷等,应当使用原地名;因特殊原因确需更名或者销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手续的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或者销名手续。

第九条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等城市化管理地区,其路、街、巷名称和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规划部门申报,经同级民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区与区之间的,由有关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市规划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

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由区(县)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门牌号码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编定。

第十一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