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记分制
累积记分制是指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累加计算。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累积记分制
- 记分周期
一年内
- 意思
记分分值累加计算
- 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定义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即一年内,记分分值累加达到规定分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等考试合格后再及时返还。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2
对照表
累积记分制电子眼违法行为记分对照表
序号 违法代码 违法内容 罚款金额
1 1018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200
2 10180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