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适用范围
  • 4.法则解析
  • 5.责任认定
  • 6.禁驾条件
  • 6.1.法律规定
  • 6.2.两种犯罪
  • 7.禁驾人群
  • 8.相关处罚
  • 9.社会影响
  • 10.参考资料

终身禁驾

终生禁驾,又称为终身禁驾,其全称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更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它是法律授权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日常行政管理时,在对其初次或重新取得驾驶证的申请条件中,所设定的一种禁止性管理措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终生禁驾

  •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 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类型

    行政管理决定

  • 时限

    永久

  • 适用对象

    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

适用范围

谨遵道法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对“终生禁驾”的适用范围的认识、理解,可谓是多而不同,大概有四种意见:

一是非《刑法》规定不能处以“终生禁驾”;

二是不论后果轻重,只要驾车驶离现场,即可处以“终生禁驾”;

三是只有依法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处以“终生禁驾”;

四是违法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相结合,坚持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终生禁驾”。

究竟如何正确理解、适用“终生禁驾”,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剥夺公民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权力是否合法的问题,从某些特殊的个体因素而言,“终生禁驾”就意味着剥夺了他终身的谋生权利。所以,适用“终生禁驾”时,必须慎之又慎,严格依法掌握。

法则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款规定的是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违法违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这一款与行为人是否逃逸没有关系,只要行为人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就可给予上述两种处罚。第二款规定,主要是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包括“终生禁驾”。这一款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终生禁驾”的条件,即:交通事故和逃逸。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处“终生禁驾”。

谨遵道法

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两款,是相对独立的规范了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层面意思的表述非常明确。不存在执行第二款时,必须以第一款为前提条件的问题。尤其是第二款的规定,并非某种意见认为:“不论后果轻重,都给予‘终生禁驾’,处罚太重了”等等。因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肇事者并不知道后果究竟有多大,只是凭肇事者的感觉来“评估”的,如果不逃逸,可以及时救死扶伤,减轻后果,弥补过错,抚慰伤亡者心灵。如果逃逸,就有可能增加后果的严重性,给伤亡者及家庭带来的不是抚慰,而是雪上加霜,同时,还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和办案成本,更为主要的是逃逸行为已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引起了社会大众的谴责和愤慨。所以,这种极不道德和性质极为恶劣的逃逸行为,不论后果轻重,一直是人们所痛恨的。作为法律,顺民心、应民意,对这种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应该的。

责任认定

在执法实践中,最主要的是要正确理解“逃逸”的概念,所谓逃逸,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特征是: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肇事者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但不停车,还要驾车逃跑的心理状态;动机和目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适用“终生禁驾”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肇事者主观上是故意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否则,就不能给予“终生禁驾”。如:逃跑后由于其他因素或良心的谴责又返回现场救死扶伤的;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或根本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等类似情况,不能以“终生禁驾”对待。此外,非道路上发生了所谓的交通事故而逃逸的,也不适用“终生禁驾”,因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

禁驾条件

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终身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