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发布
  • 4.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以人社厅发〔2012〕92号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6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 时间

    2012年10月29日

  • 发布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条目

    16条

文件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管理水平,我部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研究制订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样式(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12号),为规范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证书实行登记管理,用于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各项目的培训情况。

第三条 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是培训证书的全国统一管理机关。

第四条 培训证书分为三种,高级研修项目证书、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证书和岗位培训项目证书(样式附后)。

第五条 高级研修项目证书由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各地区、各部门等有关单位在承办高级研修项目结业时,根据考核合格的人数,向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申领空白培训证书和证书号段。

第六条 中央有关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岗位培训项目证书由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各有关单位在承办项目结业时,根据考核合格的人数,向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申领空白培训证书和证书号段。

第七条 各地区组织实施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岗位培训项目证书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印制;各有关单位在承办项目结业时,根据考核合格的人数,向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申领空白培训证书和证书号段。

第八条 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培训证书编号规则,对培训证书统一编号。

第九条 培训证书由工程项目承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规范填写,并按申领号段统一编号,加贴培训学员本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后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