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条 目的
  • 4.第二条 资金来源
  • 5.第三条 扶持范围及标准
  • 6.第四条 资金分配及使用
  • 7.第五条 计划申报及资金拨付
  • 8.第六条 资金管理
  • 9.第七条 附则

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粤财农[2007]4号

  • 时间

    2007年4月16日

  • 解释权

    省财政厅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1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精神,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按核定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分配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二)中央安排我省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中央按核定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分配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适用本办法。中央安排我省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资金、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将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指我省境内农村安置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中央已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原迁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凡经核定并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原迁人口,自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省财政分配各地级以上市的后期扶持基金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核定的水库移民人数为依据,其中:现状人口以2006年8月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口数为准,人数一经核定,不再调整;原迁人口按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核定。

第四条 资金分配及使用

(一)省财政厅按照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核定的各地级以上市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数和每人每年600元的补助标准,确定分配各地级以上市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按核定所辖县(市、区)移民人口数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确定分配各县(市、区)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二)省核定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后期扶持基金由各市根据中央和省规定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在充分尊重水库移民意愿的前提下,重点扶持移民危房改造、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道路、饮水安全、供电、小型农田水利、通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移民的职业劳动技能及职业培训等突出问题。

(三)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所需专项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后期扶持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移民干部培训费、咨询评审费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一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金规模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于每年2月前底,将上年度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