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介绍
  • 4.纲领内容

和平建国纲领

和平建国纲领又名政治协商会议施政纲领,中共又曾称其为共同纲领,是1946年1月31日,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两党以及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五项政协决议的核心纲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和平建国纲领

  • 纲领内容

    《解放日报》全文刊印

  • 总则

    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

  • 人民权利

    保证妇女在政治上地位之平等

基本介绍

该纲领曾作为制宪国民大会之前国民政府的施政基础,并成为中华民国宪法基本国策部分的蓝本。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国民党进剿共产党根据地延安的同时,暗杀民盟主要领导人,引发第二次国共内战),该纲领仅施行不到一年时间。

纲领内容

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于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

1946年1月31日,政治协商会议第十次会议全体一致通过“和平建国纲领”。

1946年2月2日,《解放日报》全文刊印。

国民政府鉴于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设应即开始,为邀集各党派代表与社会贤达举行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国是,以期迅速结束训政,开始宪政,特制定本纲领以为宪政实施前施政之准绳,并邀集各党派人士暨社会贤达参加政府,本于国家之需要与人民之要求,协力一心,共图贯彻,纲领如左:

壹、总则

(一)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

(二)全国力量在蒋主席领导之下,团结一致,建设统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国。

(三)确认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

(四)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以保持国家之和平发展。

贰、人民权利

(一)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现行法令有与以上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予以修正或废止之。

(二)严禁司法及警察以外任何机关或个人,有拘捕、审讯及处罚人民之行为,犯者应予惩处,政府已公布之提审法,应迅速明令施行。

(三)保证妇女在政治上、社会上、教育上、经济上地位之平等。

叁、政治

(一)当前国家设施,应顾及全国各地方、各阶层、各职业人民之正当利益,保持其平衡发展。

(二)增进行政效能,应整饬各级行政机构,统一并划清权责,取消一切骈枝机关,简化行政手续,实行分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