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环保局
负责环境规划和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责拟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负责环境标准管理工作。承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环境功能区划。指导相关的重点污染企业,制定污染防治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推广先进技术;负责环境应急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和生态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三)牵头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负责辐射、危险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监督管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县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
(九)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局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承担政务公开以及文秘、档案、财务、保密、安全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县人大、县政协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提案工作;负责全局的财物管理、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审定局行政执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办理移交法院执行事宜,并对法院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协调全县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指导开展创建活动。
(二)环境管理股
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监督检查;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理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自然生态股
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生态规划的制定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城镇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协同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全县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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