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
单据是办理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的一种依据。单据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约,履约的程度。进口商品以单据作为提取货物的货权凭证,有了单据,就表明有了货物。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单据
- 依据
办理货物的交付
- 表明
出口商是否履约
- 运输工具
采用直达船运输
基本简介
第一部分
发票的日期应在运输单的出单日期之前。
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运输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发货人(Consignor)
发货人一般为发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则按信用证的具体要示输,一般情况下,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完全一致。
另外,发货人(即信用证的常驻益人)应在发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称并签字或盖章。
本文部分
发票的本文主要包括唛头、商品名称、货物数量、规格、单价、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
唛头(Shipping Mark)
唛头是货物装的标记。发票上的唛头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完全一致。
商品名称
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未来得及修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也应将错就错,以保证发票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不过,可在错误的名称后面加注正确的名称。
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商品名称的表面性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称的简写或繁写或同义词或同义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