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一则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性质
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
- 章节
十一章
- 发布时间
2004年7月11日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学分制是本科教育教学运行和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挥,更好地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和实现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并为培养对象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的教学改革,逐步完善学分制,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三条 我校设有四年制、五年制本科两种学制(以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习年限确定学制)。
第四条 我校本科教育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1.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2.在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对于在学制年限内因学业或身体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者,允许最多延长修业时间二年(四年制学生修业时间最长为六年,五年制学生修业时间最长为七年)。
4.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因个人原因,可中途申请停学中断学习。但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期,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录取专业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并由学院上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两周无故不到校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若学生本人要求取消入学资格,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二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情况退还已交的当学期学费,逾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去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经体检复查,对于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疾病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对于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决定通知下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行负责,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必须在次学年开学前(八月底)向录取专业学院书面申请入学,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同意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校生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必须按规定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
1.未报到者或未缴费者,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选课、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
2.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者,应向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学费,或申请延缓缴费,获批准后视为注册有效。
3.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