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人物简介
  • 4.案发情况
  • 4.1.案件发生经过
  • 4.2.犯罪嫌疑人被抓
  • 5.法院判决
  • 5.1.一审判决
  • 5.2.二审判决
  • 6.被单位撤职
  • 7.案件存在的争议
  • 8.参考资料

杨德会

云南富源县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

杨德会,云南富源县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9年3月被刑拘,因涉嫌强奸罪,于2009年4月被执行逮捕。马龙法院一审判决杨德会无罪。2010年5月17日,此案经曲靖中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作出改判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杨德会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族

  • 事件

    嫖宿幼女罪等

人物简介

云南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被判无罪,处罚金2万元。对此,受害人及亲属都表示难以接受,于是再次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

案发情况

案件发生经过

受害者小雯,目前就读于某中学初中一年级,事发后,一开始警方始终没有让她告诉家人。约4个月后,家人于2009年6月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告知书,才知道小雯此前遭胁迫与一位名叫杨德会的法官发生了性关系。1

2009年2月,小雯认识了无业女人杨丽萍。2月28日19时,杨丽萍电话里说她与李心爱一起在网吧,让小雯去找她们玩。小雯到达后,杨丽萍让小雯和她们出去玩,然后领着小雯来到当地的烟草巷,小雯感觉到自己可能有危险,随即转身就跑。可很快就被追了回来,并遭到殴打、谩骂。

杨、李二人挟持小雯来到某旅馆一房间。床上坐着两个成年男子,其中一人认为小雯太小,杨丽萍随即带着小雯离开。其间杨丽萍又接了一个电话,说了声“我们马上过来”,然后对小雯说,天太晚了,“我带你去朋友家睡”。

杨丽萍带着小雯赶到富源县法院住宿区2栋3单元601室。后来才知道,主人名叫杨德会,是一名法官。杨德会问杨丽萍小雯是干什么的。杨丽萍谎称小雯读初二,今年17岁。杨德会随后掏出两百元给杨丽萍。

杨丽萍走后,她几次起身欲开门离去,都被杨德会拉了回来。“我出了钱,你还想走。”小雯在杨德会的软硬兼施下发生了性关系。事发后,她一直没敢对家人说。直到2009年3月份,警方才来学校找她了解情况。小雯按照警方要求,始终未向家人说起。2009年6月中旬,检察院寄来告知书,哥哥动手打她追问,她才被迫道出事情原委。1

犯罪嫌疑人被抓

另一名受害人凤凤的父母向记者出示了女儿的户口本、照片及日记等。从材料中可以看出,凤凤生于1995年2月7日,而她被人胁迫到杨德会家里后“出事”的时间是2009年2月28日,那时,凤凤刚满14岁零21天。1

资料显示,2009年2月26日20时许,客居在富源县城亲戚家时,3名不曾认识的女子约她到溜冰场玩。凤凤原本不同意,但被3女子半推半就地拉到富源城外,此时,早已有两女三男等在那里了。经过商量后,他们强行用摩托车把凤凤拖到一个偏僻的村庄里。直到次日她才得以离开。

此时,两名女孩始终跟随着凤凤,其中一名女孩打了几分钟电话后,一名陌生男子出现在她的面前,接着强迫她到当地的宝盛宾馆里,强行交给跟随凤凤的女孩200元,便将凤凤拖到309房间里。该男子问她愿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凤凤回答不愿意。随行的两名女子当即动手打凤凤的脸部,扯她的头发,逼迫她与这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后来,她才知道这两名女子是杨丽萍和李心爱。

2月28日11时许,凤凤在县城一家牛肉馆,正好遇上杨丽萍和李心爱两人,她再次遭到人身限制,于当日16时许被带到杨德会住所,被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发后,凤凤成天躲着哭,到了第三天,她才忍不住向大妈说了真话。家人选择了报警。很快,警方在杨的住所将其抓获归案。1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2010年3月29日,杨德会一案经马龙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中载明:本案中被告人杨丽萍主观上为获取钱财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凤凤与杨德会等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迫卖淫的犯罪特征,构成强迫卖淫罪;杨丽萍长期、多次从事介绍她人从事卖淫并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成立,应当对杨丽萍数罪并罚。1

判决书称,现有证据可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关于杨德会是否知道杨丽萍与李心爱威胁凤凤的事实,杨丽萍、李心爱、凤凤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应当具备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