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1。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严重超载
- 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内容
载物的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 其他法令
详见正文
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2。
根据以上法律超出所规定的核定标准30%就定义为严重超载了
本条第3款规定的“爆炸物品”主要包括爆破器材、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在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处罚规定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
记分
根据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一次记1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