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促进道路运输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 生效日期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简介
省政府令第36号
现发布《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使用机动车、 非机动车等运输工具,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不含城市市区公共汽、电车客运),以及与之配套的搬运装卸、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等运输支持保障系统。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事业。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事业。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应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第七条 道路运输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劳务,采用费用结算方式的道路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结算费用的道路运输。
第二章 开业和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