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防震减灾条例》经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该 《条例》分总则、防震减灾规划、 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59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颁布时间
2012.03.23
-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针对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实行日期
2012.05.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