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办法通过时间
  • 4.具体内容
  • 5.参考资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通过时间

    1991年12月21日

  • 施行时间

    公布之日起施行

  • 地点

    北京市

办法通过时间

1991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具体内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保护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八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不足一百户或者超过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