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千年版权法
数字千年版权法,即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英文全称“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中文也称“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颁布该法的目的是满足世界知识财产组织(WIPO)的需求。但该法没能够为大多数软件、电影和音乐等行业的公司提供有效支持。所以,围绕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争议和风波此起彼伏,非常热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数字千年版权法
- 外文名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 简称
DMCA
- 中文也称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
介绍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网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法案是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尝试,亦是网络初期著作权利益冲突各方折中的产物。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 称ISP)的责任予以限制,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
产生背景
《数字千年版权法》
1995年9月美国政府发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以下简称《白皮书》),从法律、技术及教育等方向着手就数字时代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进行探讨,并提出修改著作权法条文、付诸实施的建议。这部《白皮书》是美国有关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基础,之后的讨论和司法建议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在著作权方面,《白皮书》涉及到作品的临时复制、网络上文件的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内容。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人与录音物条约》两项条约,试图在国际范围指导解决因国际互联网蓬勃发展而引起的著作权问题。
为了将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的以上两项著作权条约纳入美国的著作权法,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于1998年10月8日与12日分别获得美国105届国会两院的通过,并于1998年10月28日,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正式生效,成为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部分。
基本框架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共有五个部分的内容 :
第一部分
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实施(WIPO Treaties Implementation)。但除了强调将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以上两项著作权条约纳入美国的著作权法外,第一○三条可以说是本部分内容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引人注目的,其明确规定禁止破坏著作权之保护体系及保护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完整性,违反者将被追究刑、民事责任。违反以上内容者,除了非营利性的图书馆、档案室,或者教育机构外,任何人(包括一般人)第一次侵权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徒刑、五十万美元以下的罚金,这两项处罚可同时使用;再犯,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下的徒刑、一百万美元以下的罚金,这两项处罚亦可同时使用。
第二部分
是网上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Limitation)。主要是规定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发生通过其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事件时的责任问题,免除传输信息的ISP的责任。
第三部分
是计算机维护与修理之著作权豁免(Computer Maintenance Or Repair Copyright Exemption)。为了确保被客户授权维修电脑的电脑维修公司,可以启动被维修客户电脑中有著作权的电脑软件进行维修工作而不会因此触犯本法律。
第四部分
是综合条款(Miscellaneous Provisions)。规定免除因为网络传输而产生的录音作品的复制行为的侵权责任,另外,扩大对于图书馆以及备份存档的合理使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