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特点
  • 4.著名的邦联
  • 5.其他邦联
  • 6.区别
  • 7.联系
  • 8.参考资料

邦联制国家

邦联制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国家联盟,是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类型。邦联的各成员国对内、对外享有全部主权,各成员国经过平等协商把各自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邦联机构。邦联机构是协商性的,它所作出的决议只有经过各成员国认可才有约束力,并通过各成员国政权才能对其公民发生效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没有统一的宪法与法律体系,邦联各成员国的公民没有统一的邦联国籍。邦联只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国家联盟。

当代世界上比较典型的邦联是塞内加尔和冈比亚结成的塞内冈比亚邦联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邦联制国家

  • 外文名

    confederational nation

  • 又称

    国家联盟

  • 主要特点

    各成员国主权独立地位平等等

  • 举例

    欧盟

特点

其特点主要是:

(一)各成员国主权独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和制约关系;

(二)邦联本身不是主权国家,它的权力是邦联成员根据协议让予的,邦联没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和国籍;

(三)邦联设有成员国协商机关,其成员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担任,其只能主要使协商成员国之间的共同事宜;

(四)邦联成员之间的共同活动以各方共同签字的条约为基础。邦联与联邦本是同属于联邦主义的范畴。联邦主义在制度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联合起来的邦(联邦),一种是邦的联合(邦联)。联邦制国家和邦联制国家在教科书中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划入复合制国家一类。尽管邦联的成员国常常以一个声音发言,要说一个邦联制国家是一个复合国,却似乎有点牵强,因为邦联是一种介乎国家与非国家之间的人类组织形式。联邦与邦联的分类方法,像许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样,是对复杂现实的简单化。

原则上,邦联是一个由若干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散国家联盟,类似以前的同盟国。一般说来,邦联本身不具备构成一个国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它虽然设有公共机构处理有关共同事务,但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和财政预算;各成员国公民只有其本国的国籍,而没有邦联的共同国籍。邦联的法律和政策对各成员国不具备无可争议的强制性。在邦联之下,各成员国都是独立主权的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各自在外交、法律和军事上均具备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各成员国的加入或退出相对自由。

另外,邦联制的原则是主权在邦(国)。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国籍。联邦与邦联的构成单位也不一样:在联邦制之下,成员体有多种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国、州、省、特区等;在邦联制下,成员体只有一种类型,即独立的国家。

著名的邦联

旧瑞士邦联(1291年–1798年;1803年–1848年)

美国(1776年–1789年)

莱因邦联(1806年–1813年)

拉普拉塔联合省(1810年–1831年)

德意志邦联(1815年–1866年)

中美洲联合省(1823年–1838年)

阿根廷邦联(1831年–1860年)

秘鲁-玻利维亚邦联(1836年–1839年)

北德意志邦联(1867年–1871年)

阿拉伯联邦(1958年-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