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建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 外文名
DFDFD
- 出自
福建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
- 时间
2002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闽政办〔2008〕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日
福建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原始记录,是指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最初数字或文字记载的原始凭证(资料),是统计报表最初资料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台帐,是指根据统计报表和核算工作的需要,用一定的表格形式将分散的统计原始记录依一定标志,定期进行登记、汇总,作为编制统计报表依据而使用的帐册。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批准或决定成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进行年检。
第五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第六条 企业应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任务和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统计报表。
第七条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以及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小型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名单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小型企业可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统计业务,向代理人及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负责。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网上直报企业统计人员还应当参加有关计算机数据处理的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的网上直报技术。企业应当从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统计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 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应采用网上直报方式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拒绝参加网上直报、擅自退出网上直报的或不通过网络上报统计资料,经有关统计机构催报仍拒不报送的,均视为拒报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