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英日同盟条约
《第二次英日同盟条约》签订于1905年(明治38年)8月12日,在条约中,英国和日本对彼此在东亚及印度的“领土权利”及“特殊利益”提供了担保,规定了缔约国一方如为防护上述权利和利益而和另一国作战时,缔约另一方立即予以援助,共同作战。同时规定第二次结盟期限为十年。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第二次英日同盟条约》
- 签订时间
1905年
- 期限
十年
简介
同盟条约的主要内容为:
1.两缔约国中任何一国认为前所述权益受到危害时,应互相通告以采取共同政策保卫。
2.两缔约国中任何一国若因防卫前所述权益而受到一国或数国攻击,则不论攻击发生于何地,另一缔约国应立即应以军事援助共同作战至媾和。
3.英国承认日本在朝鲜有政治、经济、军事上的特殊权益,并认同日本为增进、保护这种权益所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各国在朝鲜工商业机会均等的原则。
4.日本承认英国在印度的特殊权益,以及英国为保护英国属地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的权利。
5.英国对仍在进行的日露战争严守中立,若他国或数国加入对日作战,英国即行援助日本共同作战,媾和时也应一致。
背景
1902年(明治35年)签订的《英日同盟条约》有效期为五年,约文并规定,即使缔约一方提出中止同盟关系,在战时,条约依然有效。既然如此,英日两国为什么要在同盟条约离届满尚有两年的时候,就急着提前续订盟约?这是因为日俄战争(日本称日露战争, にちろせんそう)爆发后,对国际形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欧洲,俄国地位一降再降,德国迅速壮大,欧洲均势失去平衡。在亚洲,俄国因东亚连连战败,将注意力转向中亚,英属印度及其他英国势力范围(波斯、阿富汗等地)受到威胁。英国为了维护欧洲均势,必须联俄抑德;而欲防止俄国侵犯印度,又须联日制俄。英国在英日结盟前期积极扶植日本以遏制俄国,后期则又担心俄国过分削弱,日本过于强大。因此签订《第二次英日同盟条约》,既可以震慑俄国,又可以在同盟的框架内对日本进行约束。
后果
《第二次英日同盟条约》则为日本同俄国的谈判做好了外交准备,使日本在同俄国的和谈中占据优势地位,获利甚丰,俄国的势力被大大地削弱了。1905年9月5日在美国缅因州基特里(Kittery)的朴茨茅斯海军基地签订了日俄《朴次茅斯和约》(日本语: ポーツマスじょうやく,俄语: Портсмутский мирный договор),日俄战争结束。
1907年(明治40年),英国加入俄法同盟,借助于俄法之力来牵制德国,就在同一年,日本尽抛战争前嫌,先后两次与俄国签定密约,加快了两大帝国对朝鲜和满洲(中国东北)的瓜分和侵占。日本逐步在东亚确立优势地位,英国对日本的友好态度降温,英日两国的交情渐渐疏远,英国逐渐将其注意力转向美国,但还想利用日本牵制其他国家,并未完全抛开日本。
1911年(明治44年),英国政府提出了修约的要求,英日双方缔结了第三次英日同盟,也以十年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