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2012年11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4号公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该《规定》共2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2日
- 对象
证券公司
- 目的
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
文件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4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1月12日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