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
民办养老机构主要是指由私人成立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进行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活动的养老机构。
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民办养老机构
- 外文名
Private pension institutions
- 经营范围
老百姓
- 公司性质
养老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养老机构,且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第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民办养老机构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卫生、税务、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民办养老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 对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置、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养老机构区域设置规划,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养老机构。
第八条 设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地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二)设置民办养老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有规范的名称,名称应符合《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六)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
(七)有提供生活、医疗、康复等基本服务项目的用房和文体娱乐的室内外活动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