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管理办法

湘潭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湘潭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 外文名

    Methods the quality of cultivated land management in Xiangtan City

  • 颁布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潭政办发〔2012〕55号

  • 颁布时间

    2012-8-16

基本信息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2〕55号

颁布时间:2012-8-16

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常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的土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宽度小于1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耕地质量管理包括耕地的使用和养护、耕地地力建设、耕地质量监测、农田污染监督管理、农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复垦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与检查验收。

第三条 耕地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提高耕地质量,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第四条 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耕地质量监测和管理,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国土资源、环保、水务、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第五条 耕地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辖区内耕地质量标准和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的实施;拟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展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杆还田等技术;参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竣工验收;组织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制定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会同环保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并提出治理方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负责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在办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应当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要求的意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和竣工验收,其中涉及非农建设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选址、立项论证、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

环保部门职责: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

财政部门职责:将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经费;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和竣工验收。

水务部门职责: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保护,改善排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