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国际法院的职权之一

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之一

1,含义: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构与各种专门机构的请求,就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3,效力:这种咨询意见虽无法律效力,但在道义和舆论上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并且对有关国际争端的解决也产生过决定性的作用。

4,目的: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目的在于,使这一联合国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参考意见,以帮助联合国机构更好的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

5,重要性: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的行使受到众多羁绊,最根本的是国际法院没有强制管辖权,只要有一方国家不同意,则诉讼管辖就成了无源之水,而国际法院六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因很多时候关系到某些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并不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因此,国际法院的另一管辖权——咨询管辖权就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不二选择。

6,缺陷: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程序在推动国际法发展和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它是一个尚未经充分利用的宝贵办法。目前,有权申请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主体,除了专门机构之外,大量的其他全球性或地区性国际组织未被授予申请权。国际社会在该问题上也作出过很多努力,如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1956年曾建议,授权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委员会的辩论中,美、英、阿联酋、埃塞俄比亚等国,也极力主张把授权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组织范围扩大,包括所有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联合国年鉴》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