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释义
  • 4.严禁规定
  • 5.相关法律
  • 6.传播罪
  • 6.1.客体条件
  • 6.2.客观要件
  • 6.3.主体要件
  • 6.4.主观要件
  • 7.认定处罚
  • 7.1.犯罪界限
  • 7.2.本罪与制作
  • 7.3.处罚
  • 8.量化标准
  • 8.1.定罪量化标准
  • 8.2.传播黄图定罪门槛
  • 9.对象对策
  • 9.1.主体
  • 9.2.主观方面
  • 9.3.客体
  • 9.4.客观方面
  • 10.犯罪特点
  • 10.1.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 10.2.传播智能性高
  • 10.3.侵害青少年为主
  • 11.预防与影响

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音频及其他淫秽物品。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特点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传播智能性高、侵害青少年。

传播罪分为客体条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淫秽物品

  • 释义

    带有不健康内容的的书刊影片等

  • 传播方式

    网络传播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 特点

    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 特性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 预防

    切断传播途径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释义

“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另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严禁规定

(国发〔1985〕57号发布)

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的思想,诱发犯罪,危害极大。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各种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查禁。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对各种淫秽物品,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三、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四、海关要加强进出口环节的查禁工作。凡携带、邮寄或走私入境的淫秽物品,由海关一律予以没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各地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加强协作配合。

六、因工作需要进口的资料中,夹杂有淫秽内容的,如需要保留,应规定严格的借阅、使用制度,不许向无关人员扩散;如不需要保留,应上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涉外接待单位以及有关交通运输单位,如果发现外来人员遗留淫秽物品,应集中上交公安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保存,更不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扩散。

八、查获的淫秽物品,除海关依法没收的由海关按规定销毁外,统交公安部门集中处理。

九、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对向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将没收的淫秽物品传播的,以及利用职权和所管理的设备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十、对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电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传看、传抄淫书、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本规定的实施办法,分别由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广播电视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