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佣金制度
  • 4.改革
  • 5.标准
  • 6.条件
  • 7.违规行为
  • 8.定价策略
  • 9.收取标准
  • 10.处理
  • 10.1.未约定佣金
  • 10.2.条款约定不明
  • 10.3.条款理解有争议
  • 11.中国

证券交易佣金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依据该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而非完全的佣金自由化。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证券交易佣金

  • 范畴

    证券交易专业术语

佣金制度

1975年以前,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佣金制度。但随着1975年5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废除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佣金协商制,使得证券交易佣金自由化成为全球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发展方向,只不过自由化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别。

据统计,全球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采用自由协商制,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自由协商制(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意大利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马德里证券交易所、毕尔巴鄂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少数证券交易所实行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在一定区间内协商议价的方式(如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雅加达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新西兰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泰国证券交易所等)。

改革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而证券市场则是金融体系的一个核心基础,证券市场具有融资、投资、定价和资源配置四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其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要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善投融资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提高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佣金是证券交易的主要成本之一,证券交易成本的降低,明显有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营造证券市场的繁荣,提高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因此,为降低证券交易成本,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繁荣,佣金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较大的变革。

1975年5月1日,美国率先在全球取消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佣金协商制;

1984年开始,澳大利亚实行浮动佣金制,证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佣金费率(有最低佣金);

1985年,法国也对大额交易实行佣金协商制,1989年7月1日取消固定佣金,将佣金率交由会员公司与客户协商决定;

1986年10月27日,英国对证券业实施了一场空前的重大变革(BIG BANG),取消固定佣金制,客户可与证券经纪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市场供求情况、交易额度等,决定按何种标准收取佣金或是否收取佣金;

1999年10月,日本实行了佣金自由化;

2000年10月,泰国实行了佣金自由化;

2000年7月1日,台湾证券交易所取消了按交易金额实行佣金分级累进制,实行在最高佣金基础上的自由协商制度;

2000年,香港联交所董事局通过了“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证券及期货交易最低佣金制,引入佣金协商制”,同时宣布减低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提高香港联交所在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而作为我国,其最早的证券交易佣金采用的是3.5‰的固定佣金比例,其市场化程度较低、佣金水平也较高,且当时的佣金比例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成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固定佣金制的不少弊端已逐渐凸现出来。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从而妨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

到2000年,由于证券交易额急剧放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成倍增长,部分证券公司出于抢占市场份额的考虑开始“佣金打折”。由于佣金打折行为明显违反了沪、深交易所以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引起了二级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因此证监会当即采取了措施制止此类“佣金打折”行为,并开始着手研究佣金比例调整问题。

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由市场各方参与的佣金改革研究小组,研究小组经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在多次征求市场主体对佣金改革的意见、反复权衡各种佣金改革方案优劣的基础上,提出了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优选方案。最终证监会经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4月4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对我国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进行改革调整,该通知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并进而全面提升我国证券业整体实力的一项重大政策,更是我国证券市场适应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