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事件简介
  • 3.县纪委调查
  • 4.事件还原
  • 4.1.入住宾馆 将枪放在枕头下
  • 4.2.开房确有其事 
  • 4.3.当事人被行政记过
  • 4.4.当事人否认发生关系
  • 5.事件进展
  • 6.涉事人员
  • 7.网友质疑
  • 8.对话副局长
  • 9.参考资料

四川交警许江开房丢枪事件

2014年5月24日,网友发帖称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5月26日,经合江县监察局研究,报合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合江县公安局原给予许江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给予许江开除公职处分。经合江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许江开除党籍处分。

事件简介

2014年5月23日,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该帖一发出,在网络上引起较大反响。

合江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

县纪委调查

合江县公安局24日在微博回应“丢枪”一事

2014年5月24日,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称:5月23日,天涯社区等论坛网帖反映“合江交警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影响恶劣”。经合江县公安局查实,该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属实,枪支已经找回,该局根据相关规定已对许江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就网帖反映的其与女下属开房和与一私企有不正当利益关系问题,合江县纪委已介入调查。1

事件还原

入住宾馆 将枪放在枕头下

当事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入住的宾馆

2014年4月26日,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到泸州办理私事。当日14点34分,许江入住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宾馆915号房。入住后,许江将其携带的公务用枪放在房间枕头下面。18点30分,许江因赴朋友会面匆忙离开宾馆。“许江当时离开宾馆时并未退房。”许江离开时,将他携带的公务用枪滞留在了枕头底下。

“19点6分,宾馆的服务员例行整理房间时,发现了许江留在枕头下的枪,于是拨打了110报警。”接到报警后,江阳区南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了酒城宾馆915号房将枪支进行控制,并对枪支的持有人展开了调查。通过宾馆前台的入住登记记录发现,915号房为许江登记入住,于是办案民警迅速通知了合江县公安局以及许江。20点左右,许江回到了915号房,此时的枪支仍原样摆放在枕头下。2

开房确有其事 

2014年5月24日下午,记者来到泸州市酒城宾馆了解此事,值班大堂经理称,领导已经下班,不在宾馆,如果需要采访,可以星期一上班时前来。

但该负责人还是向记者透露:“丢枪”事件确有其事,当天服务员发现枪支后,立即汇报了此事并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一直到晚上9点过,警方还在现场没有离开。”

随后,她调出了2014年4月26日的开房记录,上面显示:许江,2014年4月26日14点20分左右开房入住915房间,27日退房。记者提出能否查看当日的监控录像时,该负责人表示,为保护客人隐私,不便透露。

当事人被行政记过

24日,合江交警队领导去向牌上仍有许江

“当日我局即决定许江停止执行职务,并对其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问题立案调查。”许江2014年4月26日未值班也非工作需要,携带公务用枪,并于当日下午入住酒城宾馆,违反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并且在许江本人离开宾馆后,对其携带的枪支暂时性失控,其问题是严重的,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一定的后果。

“事发当天就已对许江停职,要求他接受合江县公安纪检部门的调查。2014年5月9日,我们决定给予许江行政记过的处分。”2014年5月15日,被停职检查20天的许江复职,但没有再配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