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修订日期
2025年9月12日1
- 实施时间
2026年3月1日
修订过程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1
法律内容
法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 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