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颁发者
民 政 部
- 时间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 目的
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
基本内容
通知
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发〔2015〕230号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