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版)
  • 3.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1年版)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现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版)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积极作用,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范围:

(一)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各种事业性收费、业务服务收入和以收费形式形成的各类基金、集资、附加,以及暂未纳入国家预算的行政性收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资金。

(四)其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的属预算外性质的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在法律未对其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前,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省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计划、银行、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引导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会计制度,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第七条修改为:“省级各有关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各项预算外收入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报省财政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按管理权限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